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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0869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84民初1700号
    案号 (2018)浙0784执6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永康法院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6
    发布日期 2019-0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贷款本金4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3000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义县白洋街道王大路区块9号B地块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国用(2014)第034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武字第201403327号、201403328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武字第74369号;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17)武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26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25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吕欲军、吕欲战、田乖香在最高本金限额4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应超杰、应超伟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武义丰润工贸有限公司、徐林足、吕笑吹在最高本金限额4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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