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65476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01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5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江海精密环件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无锡江海精密环件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367800元。 三、被告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江海精密环件锻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谢刚和张海娟共同对被告无锡江海精密环件锻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0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007元由被告无锡江海精密环件锻造有限公司、被告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谢刚、被告张海娟共同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谢刚、被告张海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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