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47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1134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6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光大银行返还信用证垫款本金32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光大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万元。 二、对江海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益公司、锦祥公司、谢刚、张海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6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3650元,由江海公司、中益公司、锦祥公司、谢刚、张海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