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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47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1344号
    案号 (2016)苏0213执8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7-03-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旭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支付新中亚公司价款7340369.34元、运费152168.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492537.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对中旭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价款、运费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492537.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中益公司、瑞城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新中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47.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9937.76元,由中益公司、中旭公司、瑞城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新中亚公司预交,中益公司、中旭公司、瑞城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新中亚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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