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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47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583号
    案号 (2016)苏0202执6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6
    发布日期 2017-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南京银行返还垫付票款本金2999367.4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99367.4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南京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7800元。 二、对江海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益公司、谢刚、张海娟、瑞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海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7592元,由江海公司、中益公司、谢刚、张海娟、瑞普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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