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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建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47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0089号
    案号 (2016)苏0202执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1
    发布日期 2016-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光大银行返还垫款本金128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二、江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光大银行返还垫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三、江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光大银行支付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6万元。 四、对江海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中益公司、锦祥公司、谢刚、张海娟分别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616元,由江海公司、中益公司、锦祥公司、谢刚、张海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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