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盛宝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42778****4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4民初138号、(2017)闽民终1122号 |
案号 | (2018)闽04执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7 |
发布日期 | 2018-08-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国勇借款本金508.5万元及截止至2014年10月13日的利息34.41万元; 二、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国勇借款利息(以508.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陈国勇对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957的6059967股股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陈盛宝、福建省联友家居开发有限公司对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质押股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盛宝、福建省联友家居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陈国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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