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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酷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MA****GM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6574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2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7655792】。 一、被告河南省酷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鼎盛盈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货款人民币2254221.73元及利息(以2254221.7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郑滨应对被告河南省酷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深圳市鼎盛盈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鼎盛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51元,均由被告河南省酷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郑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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