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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柳城中市监处[202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商品的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购买产生实际性影响,引起消费者误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属于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1
    决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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