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00221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民初1726号 |
案号 | (2022)川0180执恢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子萍偿还借款本金37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各笔款项实际出借之日起分别计算: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邱锦鑫对被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高峰对被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354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保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锦鑫、张高峰清偿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武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550元,由被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邱锦鑫、张高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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