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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盛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2103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姜民初字第01777号
    案号 (2016)苏1204执10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4
    发布日期 2016-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鹏程一品丽园一、二期工程的地下室的渗漏现象进行维修。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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