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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首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永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7566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6民初1651号
    案号 (2018)苏0506执29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8-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英华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股权转让款5614981.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孙永胜、苏州首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英华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12元,由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英华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永胜、苏州首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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