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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旭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四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491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溧商初字第00399号
    案号 (2016)苏0481执4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9
    发布日期 2016-11-1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旭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82992元。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30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3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10-620201012000141,开户行:农行常州溧阳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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