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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环罚-2017-0318
    违法行为类型 对在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辽阳市环境保护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中“违法程度一般”的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壹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2
    决定机关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