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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市中冶设备修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延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9442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03民初482号
    案号 (2018)辽0403执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4-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被告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抚银东支2015年流贷071号、抚银东支2015年流贷072号)标准计算。 二、对于被告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为: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59103号、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58828号、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46189号、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46191号、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46524号、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46516号、土地权证号为:抚顺国用(2006)字第0019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46520号、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46190号、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46192号、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46193号、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46529号、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46514号、抚房权证新字第100059102号,土地权证号分别为抚顺国用(2006)字第0017号、抚顺国用(2006)字第0018号、抚顺国用(2007)字第0114号,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享有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被告抚顺市中冶设备修复有限公司、被告朱延刚、被告那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承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被告抚顺市中冶设备修复有限公司、被告朱延刚、被告那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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