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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横峰县鑫诚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志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9717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横民二初字第89号
    案号 (2013)横执补字第00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01
    发布日期 2015-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横峰县鑫诚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7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1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扣减已付利息37500元;二、被告苏志明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苏志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横峰县鑫诚典当有限公司追偿;本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横峰县鑫诚典当有限公司、苏志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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