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晓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601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民初2026号 |
案号 | (2017)苏0211执21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7 |
发布日期 | 2017-1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25%计算后扣减3450000元)。 二、被告无锡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万元。 三、原告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被告无锡尊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460695号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以及锡滨他项(2014)第000739号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邹玉仙对被告无锡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前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向原告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五、驳回原告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5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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