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石鹿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永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517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苏民二终字第0349号 |
案号 | (2008)锡执字第003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08-11-18 |
发布日期 | 2015-07-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石鹿公司向西城公司支付14830614.74元(含货款13674736.7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5878元和1000000元损失)了结此案。具体的支付办法为:2008年10月31日前付2000000元;2008年11月30日前付8000000元;余款4830614.74元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以上款项,石鹿公司如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西城公司都可以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二初字第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货款按13674736.4计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68786元,减半收取34393元,由石鹿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 (2008)锡民二初字第086号主文: 一、解除石鹿公司与西城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石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西城公司退还货款14674736.74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07年9月2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石鹿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西城公司另行采购4463.08吨钢坯造成的损失71409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8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878元,由石鹿公司承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