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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平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2962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4民初11635号
    案号 (2020)京0114执7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晓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借款本金300 000元; 二、刘晓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利息723 631.39元; 三、北京平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刘晓平追偿; 四、驳回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刘晓平、北京平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刘晓平与北京平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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