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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友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859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开商初字第00131号
    案号 (2015)开执字第00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2
    发布日期 2015-1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苏天地永鑫重型钢构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9889886.4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9889886.41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4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苏天地永鑫重型钢构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费10万元。 三、江苏小康食品有限公司、江苏艾科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峰、潘颖对被告江苏天地永鑫重型钢构有限公司的前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江苏天地永鑫重型钢构有限公司予以追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90元、诉前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7190元,由被告江苏天地永鑫重型钢构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同时给付);被告江苏小康食品有限公司、江苏艾科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峰、潘颖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江苏天地永鑫重型钢构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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