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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友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859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开商初字第00307号
    案号 (2015)开执字第00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9
    发布日期 2015-09-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78%,自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25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452%,自2013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张友峰、潘颖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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