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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友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859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开商初字第00062号
    案号 (2015)开执字第00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31
    发布日期 2015-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643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为10.764%计算,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为16.146%计算,自2014年4月17日起以564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为16.146%计算,以上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扣除已付利息1102239.34元)。 二、被告张友峰、江苏小康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汇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13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320元(原告已预付)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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