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防城港市麒胤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5368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602民初815号 |
案号 | (2020)桂0602执2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友谊支行与被告潘郁国、防城港市麒胤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30056996); 二、被告潘郁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借款本金456 055.2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1月15日为11 255.78元;2019年1月16日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防城港市麒胤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潘郁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防城港市麒胤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郁国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9.67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009.67元,由被告潘郁国、防城港市麒胤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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