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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消)行罚决字〔2020〕0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龙山路6号的龙游申通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龙游申通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龙游支行(账号33068722715624103500000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龙游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1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4
    决定机关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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