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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鹏祥瑞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寇俊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188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辽河基执字第000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3
    发布日期 2015-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寇俊鹏、幕艳君、寇启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翰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22982.79元,并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从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按照月利率0.95%计算,2013年10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6310元,保全费人民币2189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寇俊鹏、幕艳君、寇启云承担,被告沈阳鹏翔瑞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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