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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370883202100603
    违法行为类型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行政处罚内容 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拟给予1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2
    决定机关 济宁市邹城市交通运输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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