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5****39X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91民初3094号 |
案号 | (2021)皖0191执2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张海银种业基金会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计至2019年12月31日,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张海银种业基金会违约金500000元;三、被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张海银种业基金会律师费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700元,合计55700元;四、被告万永光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8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永光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张海银种业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90元,减半收取为25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95元,由被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万永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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