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85794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商初字第00251号 |
案号 | (2016)苏0621执23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4 |
发布日期 | 2017-01-2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海安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43367.50元。 二、被告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海安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10043.50元。 上述两项义务,由被告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海安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78元,由原告海安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943元,被告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435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7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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