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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梓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85794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安南民初字第00332号
    案号 (2015)安执字第00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27
    发布日期 2015-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陈春梅与被告邓庄建安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邓庄建安公司返还原告陈春梅租赁物(钢管82472米、扣件43282只、摇顶30个)。三、被告邓庄建安公司给付原告陈春梅租赁费用197148.81元(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10月23日)及违约金39429.76元。以上二、三两项,被告邓庄建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邓庄建安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陈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2383元,由被告邓庄建安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邓庄建安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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