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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金丰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0****621U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滨塘民初字第11191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恢16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1-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市金丰典当行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秀阁借款本息共计224万元,给付时间为:2016年2月1日前给付2万元,2016年2月29日前给付222万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12360元,由被告承担,于2016年2月29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本案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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