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金丰典当行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0****621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滨塘民初字第11191号 | 
| 案号 | (2020)津0116执恢165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市金丰典当行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秀阁借款本息共计224万元,给付时间为:2016年2月1日前给付2万元,2016年2月29日前给付222万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12360元,由被告承担,于2016年2月29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本案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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