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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建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679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秦商初字第01619号
    案号 (2016)苏0104执2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6
    发布日期 2016-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欠款本金9842492.88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15年6月2日,利息、复利合计为990616.45元;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按季计收复利)。 二、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三、被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徐建忠、王丽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999元,由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徐建忠、王丽负担(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徐建忠、王丽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向本院预交,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徐建忠、王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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