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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奉市监处〔2020〕4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对当事人未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且当事人涉案车辆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上述4辆涉案观光车;二、罚款4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4
    决定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宋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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