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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龙跃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祥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418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302执2095号
    案号 (2017)皖1302执20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9
    发布日期 2017-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祥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尹成侠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其自2016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宿州市龙跃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祥龙、被告宿州市龙跃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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