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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弘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30014****876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2民初238号
    案号 (2020)皖0322执19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尤墩李工程款167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尤墩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68元,由原告尤墩李负担295元,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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