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宣地税稽罚【2017】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少缴印花税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23项第1款的规定,处予未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1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5 |
决定机关 | 宣威市地税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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