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473****725R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2民初96号 |
| 案号 | (2019)鄂0302执234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市远崇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8年2月23日,逾期利息为154800元,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96%计算)。被告王远崇、吴琳、陈洪安、尹飞、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王远崇、吴琳、陈洪安、尹飞、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市远崇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8元,减半收取16379元,由被告十堰市远崇铸造有限公司、王远崇、吴琳、陈洪安、尹飞、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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