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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473****72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2民初4765号
    案号 (2019)鄂0302执1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本金11347816.37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8日前的罚复息1113438.27元,自2019年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9754%计付;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8.4975%计收复利); 二、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在保证担保最高本金限额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陈洪安、尹飞、袁林生、赵丹玉对以上债务在保证担保最高本金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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