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越文综罚字﹝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电影院虚报瞒报销售收入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圆(¥2430元)整;2.罚款人民币陆万圆(¥6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0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丘穗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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