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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越文综罚字﹝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电影院虚报瞒报销售收入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圆(¥2430元)整;2.罚款人民币陆万圆(¥6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0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丘穗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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