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栊翠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尤春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5719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49号 |
案号 | (2016)皖0103执3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3 |
发布日期 | 2016-04-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宁国市吴家大院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6979283.04元、利息250643.73元、罚息214009.70元、罚息复利2746.46元、利息复利3265.5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7月19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自2015年7月20日起以16979283.04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250643.73元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安徽省宁国市吴家大院牧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宁国栊翠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国市某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三、被告尤春萍、吴明亮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安徽省宁国市吴家大院牧业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68元由被告安徽省宁国市吴家大院牧业有限公司、尤春萍、吴明亮、宁国栊翠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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