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县久祥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43042139****41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08民初1648号 |
案号 | (2019)皖0208执2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19-09-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颜贤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63407.87元及利息(以该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算至同年8月15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颜卫杰、李明全、衡阳县久祥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衡阳县永衡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减半收取2659元及财产保全费1859元,合计4518元,由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8元,被告颜贤彬、颜卫杰、李明全、衡阳县久祥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衡阳县永衡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00元(原告已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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