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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8929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02行审402号
    案号 (2017)苏1322执7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3
    发布日期 2017-02-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沭人社察罚字[2016]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进入执行程序,由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加处罚款自2016年10月9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被申请人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交款或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之日止(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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