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万悦颐凯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05****125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4民初621号 |
案号 | (2022)苏0214执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新区万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吴区一本布艺厂洗涤费43378.80元及利息(以43378.8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上海万悦颐凯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无锡新区万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载明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新吴区一本布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63元(此款已由新吴区一本布艺厂预交),由新吴区一本布艺厂负担1元,由无锡新区万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悦颐凯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2元(新吴区一本布艺厂预交的诉讼费96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无锡新区万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悦颐凯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962元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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