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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MA****26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1民初5621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被告郭佳明款项171839.81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85919.9元,余款85919.91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如果原告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事项按期足额给付,被告郭佳明可以立即申请执行原告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未给付的剩余全部款项;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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