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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高新案字〔2017〕第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鉴于你公司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规模较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2、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6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丽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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