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省包装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韩有福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1001086-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575号 |
| 案号 | (2018)晋0106执31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 发布日期 | 2018-09-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省包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春明医疗费损失28523元; 二、被告山西省包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春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02760元; 三、驳回原告董春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省包装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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