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朝阳县永兴锰矿石经销处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779209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151号 |
| 案号 | (2021)辽1303执恢24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4-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县永兴锰矿石经销处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安支行贷款本金3,999,998.79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朝阳县永兴锰矿石经销处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随本清; 三、被告丛培广、李永恩、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被告朝阳县永兴锰矿石经销处负担,被告丛培广、李永恩、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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