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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60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20677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13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0616475】。一、限被告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983.04元及逾期利息(以118983.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4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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