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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海博信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72242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45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4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万元、利息1241871.46元(截至2015年5月31日)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上述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16.2%计算,利随本清); 三、如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合产字第8110156252号、第8110156254号,土地证号为合国用2004第0279号,房地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0幢-11幢公寓楼商201、商30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在62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博信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蒋传梅、蒋玉祥、俞长银、蒋传喜、吴蒙蒙对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在6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博信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蒋传梅、蒋玉祥、俞长银、蒋传喜、吴蒙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421元,由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博信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蒋传梅、蒋玉祥、俞长银、蒋传喜、吴蒙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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