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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地海罚〔2021〕2116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4日11时44分,浙长兴货5275在平金线平湖市独山港港池处被查发现船舶在航时,不符合浙长兴货5275《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配备要求。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依法责令限开航前改正。2021年10月14日,经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对吴云山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于2021年10月14日结束调查。(附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县鸿运航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4
    决定机关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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