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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地海罚〔2021〕05287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9时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申线嘉兴航区K91航段对浙长兴货5917进行了检查,船舶所有人是长兴县鸿运航运有限公司。9月24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船舶所有权证书影印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影印件、薛桂明的船员适任证书影印件、潘冬梅的船员服务簿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县鸿运航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4
    决定机关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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